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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平律师 周国平律师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衢州民建会员浙江民建法律服务团成员衢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衢州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周国平律师专业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积累了丰...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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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周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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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事案件中涉房产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婚解三涉及的房产处理问题

吴晓芳法官认为,在针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上:“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在针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上,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详情参见《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的三个典型问题》)

二、关于婚前存款婚后买房的归属问题

最高院肖峰法官认为: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可通过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1、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为购房一方所有;

2、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归另一方所有;

3、如果购房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关于婚后还贷所对应的增值的计算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最高院吴晓芳法官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四、关于同居期间取得房产的归属问题

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取得房产的归属,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是谁的?》)

1、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之前,为同居关系;之后为事实婚姻关系。

2、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根据是否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区分为两类:

(1)不补办,则一直按同居关系处理;

(2)已补办,则在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前,为同居关系;之后为婚姻关系。

3、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1)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2)一方单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个人所有处理。

五、关于家事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其他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是“善意取得”制度,婚姻家庭案件中不乏有一方当事人为了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而转让的行为,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否能够取得系争财产,很大程度上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有关。针对于此,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肖峰法官等也进行过系统表述,限于篇幅原因,不再赘述。(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司伟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系列之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排除》、《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司伟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系列之二: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边界》、《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确权纠纷中的证明力》、《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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