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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平律师 周国平律师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衢州民建会员浙江民建法律服务团成员衢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衢州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周国平律师专业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积累了丰...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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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周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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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出租丈夫私有房屋 离婚后需赔偿占用费

眼看就要离婚了,妻子立马将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本月中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租房合同无效,责令房客归还房屋,前妻赔偿前夫房屋占用费1600元。

据介绍,2003年12月,64岁的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次年2月,王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小户型房屋出租,租期一年。两人结婚不久,关系磕磕碰碰,甚至闹到了派出所。次年9月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王某的那套出租房租给谭某,租期5年。

2006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此时,王某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前妻出租,便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归还房屋,同时要求前妻把租金归还给他。

刘某不认账。她称,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子租用他人,其系代理家事行为。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出租房屋前,王某与她的关系已恶化,刘以自己的名义出租房屋又获得收益的行为,没有王认可的依据,刘认为自己是代理家事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此外,从房客谭某出示的合同看,出租人系刘某,而刘又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因此该租赁合同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谭某归还房屋,刘某赔偿王某1600元租金。至于房客谭某,由于一次性给付了房租,如果认为自己在租赁过程中有损失,可以向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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